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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孔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02   点击量:

国教学院〔2021〕3号

浙江农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孔子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国际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42号)和《浙江农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浙农林大【2021】年7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际教育学院(孔子学院)(以下简称国教学院)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

第三条国教学院根据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认可的实习实践、交流交换、考察调研等教育教学活动中,以及假期与休学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留校察看;

(三)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受纪律处分的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12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在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第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申办停留签证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向移民局注销已发居留许可并告知大使馆。

第二章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可酌情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交代问题,态度恶劣的;

(二)打击、威胁、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处理人员的;

(三)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捏造谣言的;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五)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第九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三次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处分程序和权限

第十条 国际学生处分的管理权限、程序:

(一)给予警告处分的,由国教学院讨论、决定;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国教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予以发文公布。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国教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发文公布,处理结果报浙江省教育厅、杭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四)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事件由国教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调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后,将有关材料移送国教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处理;

(五)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发现来华国际学生违纪行为的,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保卫处经办的治安事件,由保卫处提出处理建议,送交国教学院处理;

(六)对来华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国教学院应当收集、审核学生违纪的证据,核对学生的基本信息,告知学生本人拟作出处分及事实、依据;国际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教学院陈述事实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辩理由;国际学生收到通知后不履行申辩权利,视为自动放弃申辩;

(七)学院对学生作出超过警告的纪律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学生的姓名、性别、国籍、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违纪处分决定书应由国际学生本人签收。本人拒绝签收的,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两人以上(含两人)在场人员签字证明,可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处分决定应在学校指定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家长的,由国教学院负责告知。对涉及中国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国教学院决定是否公布处分内容。

第十三条 受处分来华国际学生的申诉:

(一)国际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二)国教学院对国际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国教学院提请学校研究决定;

(三)国际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留校察看期限内,有违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察看期6至12个月,若情节恶劣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违纪行为处分

第十五条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情节轻微,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逮捕,而又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被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其他中国法律法规被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等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与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或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破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如财物价值在司法立案标准以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司法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肇事者、打人者、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者、被邀参与打人者、群殴者、偏袒或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者,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卖淫或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违章用电和燃器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如造成火灾损失,须赔偿经济损失;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阻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拒不采取防治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者,恶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将本人持有的校内账号或权限转借、转租他人,或盗用、冒用他人账号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非法信息,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从事黑客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违反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转借、转租学生证、校园卡等身份识别证件,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或为首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酗酒后肆意闹事,或醉酒肇事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给予警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将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或为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违反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或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夜不归宿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纪事件知情者或目击者作伪证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等,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等,收回所得奖金等。

第三十四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请假或未获批准,无故旷课达到一定数量者,给予纪律处分,其中: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20课时或擅自离校未超过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达到40课时或擅自离校未超过7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课时达到50课时或擅自离校10天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校外居住者,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2日起施行,原《浙江农林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又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国家和学校相近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际教育学院(孔子学院)负责解释。

国际教育学院(孔子学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浙江农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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