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经学校研究,现将2011年清明节放假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清明放假时间为4月3日—5日,共3天。其中,4月5日(星期二、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2日(星期六)公休日调整至4月4日(星期一),即4月2日上4月4日的课。公休日根据教学日历安排了教学计划的,照常进行教学。与校历安排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2、各学院(部)、各部门在假期前要加强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并做好值班安排。
3、各学院(部)、各部门假期前要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特别注意防盗、防火,重点部位、重要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定期巡察;保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门管理和校园巡逻,后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校舍管理,保障师生用水、用电安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上一条:转发关于2011年“五一”、“五四”放假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转发教育厅2011年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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